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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
来源:发布时间:2014-04-09 作者:

 

 
 
黄组通[2014]30号
 
关于转发《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
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
 
市直各有关单位:
现将湖北省委组织部、省委老干部局、省财政厅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》(鄂组通[2014]8号)转发给你们,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。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4年4月 8日
 
组通[2014]8
 
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
 
各市、州、县党委组织部、老干部局、政府财政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省委各部委、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、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、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,各省属企业、高等院校党委:
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。为使广大离休干部充分感受省委、省政府的关怀,根据组通[2014]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,经研究决定,调整我省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00元。
二、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。
三、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仍按组通[2013]44号标准执行。
四、离休干部护理费和自雇费不重复享受。
五、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,按原经费渠道解决。
六、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。